为了40块钱扬州一男子偷取老乡笔记本

最近,高邮市的武安派出所,

抓获了1名偷电脑的贼,

而且他偷的还是自己老乡的电脑,

是不是听起来简直是不可思议?还有更令人目瞪口呆的,

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偷老乡电脑换来40元

在这个月中下旬的时候,从甘肃来到高邮打工的小伙苏某,被公司给开除了。接下来苏某在高邮呆了几天,身上的钱都被他给用光了。想去到广州投奔自己的老乡,但由于囊中羞涩,他问同在高邮打工的老乡董某借钱,结果董某也没有钱借他。之后,苏某便开始动了坏心思。想着把董某的电脑偷过来卖掉换取路费。

苏某敢这么做,正是因为他知道董某租住的地方,防范不严。

10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苏某骑着电动车去到了老乡董某的出租屋。在这个时间,大家都在上班,董某也是在厂里上班。苏某来到出租屋后,利索的推开远门,利索地把董某的笔记本电脑、鼠标、电源线、耳机一股脑地放进他带来的皮箱里面,并迅速离开。

由于自己做贼心虚,苏某直到晚上才联系了他以前的同事,准备把笔记本卖给他。苏某对同事说,因为老乡回老家了,将电脑留给了他。同事看过电脑之后,上网查询发现这款已经停产,加上没有开机密码,不想要。

但苏某急着用钱买车票,他就让同事随便出点钱就卖。最终两人商定70元,同事先转40元给苏某,等有了开机密码,再转剩下的30元。

南京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在10月23日的时候,苏某买了车票去了南京。董某下班之后发现自己电脑被偷,马上报了警。警方调查后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苏某,在23日下午的时候,警方在南京火车站,将正在候车准备前往广州苏某抓获。

生活中,

总有那么些人喜欢贪小便宜,

觉得自己“顺手牵羊”偷点东西,

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十块八块的东西都是小事情,

但这种做法同样是触犯法律的!

小偷小摸触犯法律问题大

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小偷小摸无伤大雅”,根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偷自己家人的不算偷”,这其实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以下是我统计的关于盗窃这一罪名的几个问题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罪限。其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2、由于行为人与近亲属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盗窃案件时应当有别于社会上普通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盗窃罪与买赃自用的界限。与盗窃事先并无通谋,为贪图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无偿追缴赃物,买主不构成犯罪;但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赃物而购买自用的,应由罪犯承担损失,买主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窝赃罪或者销赃罪,因为其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性质。

4、行为人误将公私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或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为保管的他人钱物,用后归还等情况,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以上是关于盗窃罪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能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知识,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避免因小失大,

因为一时的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来源:扬州发布、网络

责任编辑:可爱又很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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